招商信息:诚招苏州\无锡\常州总代理
经销协议及其它内容下载(经 销 协 议)
为使“宁志”牌太阳热水器系列产品尽快走向市场,造福千家万户,同时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,实现双赢的原则,经甲、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,一致同意订立协议条款如下:
甲 方:南京宁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甲方)
地 址: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淳化工业园
乙 方: (以下简称乙方)
地 址:
一、经营区域
甲方确认乙方为“宁志”牌太阳热水器的经销商,并授权乙方经营区域范围为:
二、甲方义务
1.提供合格的“宁志”牌太阳热水器系列产品;
2.根据台数甲方免费给乙方配发宣传页;
3.乙方派专人到甲方免费培训;
4.主机在三年保修期内,如系产品质量问题,甲方召回免费给乙方提供维修服务(抽瘜不属质量问题)。
三、乙方义务
1.乙方必须有合法的经营,需出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,需提供真实的通讯地址、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;
2.乙方直销或批发太阳热水器,由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,费用由乙方承担;
3.乙方必须在协议签订3天内带款提货;
4.乙方在协议期内销售量必须达到 台,每月提货量不低于 台,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到最低台数,甲方有权在当地另外发展经销商;
5.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发展经销点 个;
6.乙方作为以上地区的经销商,该地区由乙方统一管理和服务,甲方只做市场调研;
7.未经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跨地区设点经销或跨地区批发放货。否则,甲方根据情节处理,直至停止供货;
8.乙方宁志专卖店如销售其它品牌的太阳热水器,甲方予以告之,仍不改正,甲方有权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和支持,直至停止供货;乙方不得销售假冒宁志太阳热水器,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资格并上报工商行政部门,追偿因此带来的损失。
9.乙方需货量较大时,应提前与甲方协商,如需定购非甲方常规机型时,应先打款,甲方确认后20天内发货。
10.乙方选用的所有辅助材料及配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,方可使用。如,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。
四、价格政策
乙方提货价格按甲方 年 月 日制定的价格表中的代理价执行(见附件二),如市场材料价格浮动在10%以上时,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乙方调整价格。
五、甲方支持
1.返利及广告支持:协议期内销量达 台,按提货总金额的 %,年终总决算,不重复计算。
六、批发限价
乙方按进货价最高加3%对乙方各分销点批发,特殊地区要提高点数需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,如有违反,甲方可直供乙方分销点。
七、返利及广告费兑现
年 月 日前由甲方营销部会同财务部予以结算,以物冲抵;所有返点奖励台数不计入年销售数。
八、关系销售
为规范市场,凡由甲方因特殊关系销售到乙方所辖区域的热水器,由乙方负责送货及售后服务(不计为乙方销量)。具体操作如下:由甲方电话通知乙方,乙方送货上门时收回客户手中由甲方负责人签字的批条或提货单,乙方凭此批条或提货单到甲方提货。安装材料收费按甲方材料单价或60%打折收取。
九、甲方可在乙方区域承揽工程业务及对公业务(指单台组合)由乙方介绍的,甲方给予合适奖励。
十、付款方式:现款现货,款到发货。
十一、运输约定: 。
十二、本协议有效期为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,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共同严格遵守执行。协议期满,乙方可提前一月另行续约。若一方违反以上任一条款,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协议或另选合作伙伴。如有争议,甲、乙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。
本协议一式叁份,甲乙双方签字生效,甲方执贰份,乙方执壹份,具同样法律效力。
附件:一、省级检验机构产品检验报告
二、产品价格表
甲方:南京宁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:
经办人: 代表人:
电话:52292699—2102 电话:
日期: 年 月 日 日期: 年 月 日